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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前,住對方家算無權占有嗎?/ 離婚訴訟案件,無權占有房屋,台中離婚訴訟案件,台中無權占有房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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⚖️ 案情回顧:離婚前的「占屋權」? 本案中,夫妻原本共同居住在妻子名下的房屋,後來因家暴問題,妻子聲請保護令並搬離該屋,最後兩人於 108 年正式離婚。但問題來了,在離婚前,丈夫繼續住在該房子裡,這算不算違法? 房子是妻子的,丈夫卻還住著,她能不能告他「無權占有」呢? 最高法院認為——不能!

🏠 夫妻同居義務 vs. 無權占有 📌 法律重點:婚姻期間的「住」到底算什麼?
🔹 夫妻有同居義務(民法第 1001 條),只要婚姻還沒解除,即便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,另一方仍可繼續住在裡面,不算無權占有。
🔹 即便發生家庭暴力導致一方搬走,仍不影響這個權利!
megapx
📌 那離婚後呢?
🔸 婚姻關係一結束,沒被允許繼續住就變無權占有了!
🔸 離婚前 = 夫妻義務 → 有權住
🔸 離婚後 = 房子是誰的 → 另一方不能亂住!
megapx
以下為判決文言文版重點摘要
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36號 按夫妻互負同居及扶養之義務,民法第1001條前段、第111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除有民法第1001條但書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不能同居一家受扶養之特殊情形外,原則上夫妻應於雙方共同協議之住所履行上開法定義務。則在上開義務消滅前,縱使前揭住所為離家之一方所有,夫妻另一方為履行上開義務而居住於該住所,實為履行義務之必要行為,本質上仍非無權占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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